2006年1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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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院于2005年10月13日受理了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G/02 00186101号广东发展银行转帐支票(出票日期2005年10月10日,收款人空白,出票金额人民币70146元,出票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帐号:66651201005901,出票行:广发银行宝善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5)下催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了富阳市天旺煤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第GA/01 00946278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4年11月12日,收款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杭州雀友麻将机销售有限公司,帐号:75608100039827,付款行:商行春晖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5)下催字第4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姜国昌、施丽春: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市巨丰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两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两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国昌、施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市巨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5803.07元。本案受理费144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42元,由被告姜国昌、施丽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孙增裕:
  本院受理原告方敏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归还原告方敏儿借款人民币3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孙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5)桐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驳回原告郑雪梅要求与被告孙金明离婚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建德市支行诉你与陈燕飞、浙江省建德市物资联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06年4月26日8时30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王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诉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06年4月25日10时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黄金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诉你和王桂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06年4月25日8时30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宁波市永兴保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荣华与被告宁波市永兴保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甬海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杨荣华和被告宁波市永兴保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1日签订的就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47、49号[5-43]房屋转让协议及转让补充协议有效,被告宁波市永兴保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杨荣华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2、驳回原告杨荣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85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潘柏冲:
  本院受理原告岑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如强、沈德范、华蓓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6年4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

  叶咪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伟诉周浓儿和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告向你送达(2005)慈民二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叶咪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原告王建伟货款计人民币5452元。二、被告周浓儿对被告叶咪君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6.5元,保全费80元,合计诉讼费986.5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周浓儿和你负担90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23日